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郁怡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984元(計算式:(1,544元+2,
090元+7,078元+3,130元+3,809元)÷5月×12個月×5年+46,834元+
26,350元=284,98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健保費外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5,651
元,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650元
(計算式:3,975元×2/3=2,6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85元(計算式:4,635元-2,650元=1,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