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美桂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59,33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
246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44,164元(計算式:66,246元×2/3=44,164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082元(計算式:66,2
46元-44,164元=22,0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