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2985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853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朱勝為即朱征璽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
司促字第2985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
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
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7
7條之19第4項第4款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異議人與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以112年度司
促字第29853號裁定,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異議
人於113年1月22日提出異議,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經本院於同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參諸前揭說明,其異議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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