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2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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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温沛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宗杰即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
之繼承人、江宗怡即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繼承人、
江宗育即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又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復為民法第
1174條第1項、第1175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江文雄屆期未清償借款,且已於民國
112年8月9日死亡為由,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江宗杰、
江宗怡、江宗育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均業於112年10
月24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32
4號審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是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等就繼承被繼承人江文雄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給付為無理由,依前揭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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