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57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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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734號
債 權 人 賴傳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敏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徐敏捷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萬
元,因債務人惡意賴帳迄未清償,爰聲請支付命令云云。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對債務人林采珏發給支付命令,並
提出買賣合約書影本為據。惟觀之該合約書所載內容係為黃
金買賣合約書,兩造約定由債權人以現金5萬元向債務人購
買,並由債權人於112年8月15日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價金等
情,顯與債權人所主張兩造為借貸關係不相符合,難認債權
人有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五萬之權利。又聲請狀內並未提出其
他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
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
出本件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等,此項裁定已於11
2年12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依聲請之意旨應
認債權人之請求,既不合法,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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