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1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志勇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
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1號裁定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
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
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7
7條之19第4項第4款分別明文規定。
二、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林志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1號裁定,該裁
定業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異議人於113年1月4日提出異議
,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1月9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1日合
法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是參諸前揭說明,其異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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