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楊大鋒
相 對 人 楊大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零貳拾
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
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第3項及第466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
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
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
前經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訴訟
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10年度家上字第61號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被告不
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廢棄原判
決發回第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家上更㈠字
第1號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2182號判決駁回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計算書: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681元(由相對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34,022元(由相對人預納)。
第三審裁判費34,022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三審律師酬金50,000元(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40號裁
定核定)。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84,022元。(計算式:34022+
50000=84022元)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