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0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026號
聲 請 人 葉汝芹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家事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已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之
書面通知文件及對造已收受該通知之回執。如無他順位繼承
人,則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檢附切結書。
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除戶戶籍謄本或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