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4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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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游振義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89年度存字第472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
幣300,0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
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終結,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而
供之擔保,係指本案之訴訟已經判決確定或和解等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為免為或撤
銷假扣押,依鈞院89年度裁全字第6290號假扣押裁定,提供
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後,並以鈞院89年度存字第4727號擔保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聲請法院通知
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89年度存字第4727號提
存書、89年度裁全字第6290號民事裁定、通行使權利函,並
經本院調閱上開各卷宗卷宗查核無誤;又本案訴訟雖未經聲
請人陳報案號,惟經本院審核前揭89年度裁全字第6290號假
扣押裁定卷,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假扣押聲請狀檢附之欠款債權表,與本院90年度執字第6561
號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本院90年
度促字第914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聲請執行之債權附表
相同,堪認相對人已就本案債權取得執行名義,本案訴訟業
已終結。是聲請人已於上開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終結後催
告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且相對人迄未就上開免為假
扣押而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聲請調解、核
發支付命令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
庭查詢表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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