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9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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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蕭淑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達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
請人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而本
件返還擔保金之聲請係於112年12月7日由本院收狀,有聲請
狀上之本院收件章可按,是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即已死亡,
本件聲請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聲請人,於法即有不合,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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