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五日收養丙○○、乙○○為養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
收養人丙○○(男、000年0月00日生)、乙○○(女、
000年0月0日生)之法定代理人丁○○(男、00年0月00日生)
提出之家事聲請認可收養子女狀所載。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健
康檢查表、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警察刑事紀錄證
明、收養調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
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收養人親職教
育課程研習證明等件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法定代
理人即生父(亦為收養人之配偶)於本院113年1月19日訊問
時均到庭陳明同意本件收出養之意願,此有本院訊問筆錄附
卷可稽。綜觀全案卷證及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收養事件訪視調查報告所示,堪認本件
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
,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時起,溯及於112年9月15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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