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0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即
收 養 人 甲○○
聲 請 人即
被 收養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收養乙○○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
被收養人乙○○(男、00年00月00日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等證物為證,復
經收養人甲○○、被收養人乙○○於本院113年2月7日訊問時到
庭陳明同意(收)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
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
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
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
112年11月13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第23
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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