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國字第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婕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農業部
農田水利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2項亦有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國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
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1,166,7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16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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