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3
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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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204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劉佳宜律師(112年12月21日解除委任)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兩造於民國96年1月21日結婚,初期兩造感情尚良好,惟近年
來,被告經常以言語辱罵、侮辱原告及原告家人,指稱原告
害死伊父母、原告是賤貨、垃圾、爛人云云,嗣後被告變本
加厲,於111年1月中旬、下旬、同年7月中旬徒手、以衣架
毆打原告成傷,並於000年0月間再向原告要求離婚,且婚姻
期間多次恫嚇下次動手不會手下留情、要讓原告死得很慘、
要打死原告等語,原告不得已於111年9月1日離開兩造共同
住所,始得暫時避免被告的情緒勒索與精神迫害。
㈡被告對原告施以言語污辱及肢體暴力情形如:
⒈110年5月28日,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幹」、「爛貨」
、「整個家爛人一堆」、「我家不需要垃圾和爛人」、「你
就是家裡亂源」、「你們粘家會有報應」、「這一切的一切
都是你引起的都是你害的」、「賤貨」、「我會找一天打給
你爸把你爸罵醒」、「媽心情好壞取決我的心情其實去年媽
憂鬱症就是你引起的」、「幹爛東西跟你爸一樣矯情」等訊
息。
⒉110年6月3日,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幹」、「你今天不
要回來了」、「幹離婚吧」、「無所謂為了不影響媽的心情
等整件事結束後再來處理離婚的事…我已忍無可忍」、「因
為我現在看到你就覺得噁心」、「爛人一個」、「反正我要
跟你離婚離婚」等訊息。
⒊110年6月29日,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言語辱罵,語帶威
脅稱:「幹」、「馬的」、「爛人」、「幹 爛東西」、「
果然是我行我素 狗就是狗」、「離婚後 你要怎樣就怎樣」
、「都是你的理由 幹」、「一家子都是爛貨 假掰 偽君子
難怪你爸生出那種冷血兒子」等訊息。
⒋111年1月5日,被告徒手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腹部瘀傷之傷
害。
⒌111年1月30日,被告徒手、以曬衣架毆打原告,致原告受有
手臂、臀部、腿部瘀傷之傷害。
⒍111年4月4日,被告辱罵指責原告後,駕車至原告娘家指責原
告父母教女無方,要求原告父母至被告父母靈骨塔前道歉。
⒎111年4月12,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到時候你就別來後
悔」、「我想你這麼笨應該也想不出答案直接告訴你答案關
鍵點在你的態度」、「現在是不回話是嗎搞甚麼東西你是要
我直接打給你媽」等訊息,重提原告父母需向被告父母道歉
一事。
⒏111年7月21日,被告將椅子踹往原告,致原告手有腿部瘀傷
之傷害。
⒐111年8月11日,被告再度要求離婚,並對原告稱「真要把你
塞蕊(台語:真想打你巴掌)」、「靠北、林娘、僅價戴賽
、我金匠卡你站蕊(台語:真想把你踹下去)、機掰、戴賽」
、「幹!把你塞蕊又怎樣(台語:我打你巴掌又怎樣)、雞掰
蕭查某(台語:瘋女人)幹能把夫妻搞成這樣子,你真的也不
簡單…滾啦。我看疫情之後就分居了,打完疫苗之後沒怎樣
就先分居了,分居之後再說了」、「我會讓你受到應有的懲
罰!離婚事小,我就跟你講離婚事小,離婚代價是最小的,
那不叫懲罰!咱們試試看,反正我也沒有後顧之憂…咱們走
著瞧!沒關係阿!我們走著瞧!我沒在怕…就跟你講離婚代價
最小,吼你付出的代價不止這樣而已,下次出手,我不會有
手下留情」、「離婚報復之最小的,你給我記好了!離婚報
復是最小的,你放心好了,我想的招數會讓你嚇死」、「今
日我如果9點來不及,我沒有把你打到死試試看(台語」)
、「幹!你一定要這樣子搞,幾掰勒幹你娘賽人靠北今天忘
了…幾掰」、「你當我瘋狗改天給你用打的(台語)塞你娘
幾掰…幹!我真的覺得你這種人真的超級不要臉!幹你娘」
等語。
⒑111年8月31日,被告從半夜12點至凌晨4點間,再次要求原告
淨身出戶後離婚,對原告稱「不知道怎麼相處就離婚分開就
好啦…先去辦房子的移轉啦」、「壓裡很大,你就滾阿,回
你家」、「百分之百你的責任阿,沒道歉還能講出這種話」
、「我們在樓下我都想揍你阿」、「你真的有夠不要臉的」
、「我告訴你你會死得很慘,你信不信」、「了不起,大不
了同歸於盡,你真是不要臉」、「打那一次我發飆,不是你
在那邊做錯,不認錯…不要臉真的很不要臉,做錯不認錯然
後告訴我我不能把你罵的豬狗不如」、「你要在這個家生活
就要遵守我的規定」、「真的有夠賤…犯賤」等語。
⒒111年9月1日,被告不顧昨晚指責原告至凌晨4點的狀況,在
原告上班後,從上午9點起,被告仍繼續以通訊軟體指責原
告稱「這就是那個骯髒的你」、「重點是你不認錯」、「從
頭到尾只會指責別人不是,對於自己做的骯髒事,卻隻字不
提,毫無悔意」,嗣兩造通話過程被告仍持續辱罵,原告乃
不敢再回工學南路住處。
⒓111年9月2日,被告仍要求原告道歉認錯,以通訊軟體傳送「
原本認錯就沒事了,你硬他搞到無法可以收拾的地步」、「
至少你可以針對你做錯的地方先認錯」、「這幾個月被你精
神虐待,我也真的累了」等訊息,未考慮其行為對原告造成
之傷害。
㈢至被告所提出112年5月12日診斷證明書,抗辯原告枉顧夫妻
情義,於被告有重度憂鬱症期間棄守婚姻,原告對婚姻破綻
應負責;且被告事後經治療已遂漸痊癒,要求與原告繼續維
持婚姻等語。惟婚姻期間,被告言語侮辱行為多年,並非被
告雙親過世後才發生,原告長期隱忍陪伴,嘗試與被告溝通
,亦曾請被告父母勸導被告針對情緒問題求助醫療,未獲被
告友善回應,被告對原告所為上述言語及肢體暴力行為,均
不影響被告曾對原告長期施暴、虐待的事實。原告終因不堪
被告長期暴力行為,不敢再返回與被告共同生活,並為此求
助身心科治療迄今,被告對原告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兩造婚
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
第2項規定,起訴請求裁判離婚。
㈣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答辯略以:
㈠兩造婚後感情和睦,嗣被告父親於108年5月罹癌於同年11月
病逝,被告母親於109年間罹帕金森氏症及憂鬱症,於110年
5月罹癌,於同年9月病逝,被告深受打擊,身體出現病症,
因而情緒反應較為負面,嗣111年10月,被告經診斷為重度
憂鬱症,原告所提對話、電話紀錄,深究原因係被告身陷病
症導致,兩造非不得溝通以化解歧見,兩造婚姻應未決裂至
難以維持。依一般社會通念,夫妻應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
之圓滿,然原告枉顧夫妻情義,於被告有重度憂鬱症期間棄
守婚姻,不願共同協力面對婚姻困境,令被告精神痛苦萬分
,兩造婚姻之破綻,被告亦難辭其咎。至於聲證9譯文所示
內容,為偶發爭執係肇因於雙方各有不同主觀想法而生,又
夫妻本來自不同家庭,成長於不同之生活背景,價值觀及生
活態度自有不同,是偶因細故有所爭執在所難免。兩造過往
之LINE對話紀錄(附件2),可證聲證4-1錄音光碟內容僅係
為兩造共同生活期間,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一時情緒激動
,方有不理性之言語,惟此係屬偶發性單一衝突,非如原告
所謂被告長期以言語暴力傷害原告及其家人。被告否認於11
1年1月中旬、下旬及同年7月中旬以徒手、衣架對原告施以
暴力行為。況以通常人之力道或衣架為工具所造成傷勢,豈
有可能為區塊面積之紅紫色瘀青。被告仍有維持婚姻之意,
且被告重鬱症經治療已趨穩定,並已盡力謀求維繫兩人婚姻
之方法,惟原告拒絕與被告修補婚姻關係,猶執兩造過往爭
執事件責難被告,縱鈞院認兩造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存在,客觀上應未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
婚姻之程度等語。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的判斷:
㈠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
互信為基礎,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若夫
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互相憎恨之
必要。故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
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揆其目的
係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惟是否有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
之希望,此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
定,而應依客觀的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
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
決之,倘客觀上確實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自得請求裁判離
婚。再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之規定,其
系爭規定之規範內涵,係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列舉具
體裁判離婚原因外,及第2項前段規定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
重大事由為抽象裁判離婚原因之前提下,明定難以維持婚姻
之重大事由,應由配偶一方負責者,排除唯一應負責一方請
求裁判離婚。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雙方均應負責者
,不論其責任之輕重,本不在系爭規定適用範疇(憲法法庭1
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兩造於96年1月21日結婚,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有個人戶籍
資料在卷可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㈢原告主張經常以言語辱罵、侮辱原告及原告家人,且數度要
求離婚,並以言語恫嚇要毆打原告,原告乃於111年9月1日
起不敢返回工學南路住處,兩造遂分居至今等情,業據其提
出兩造對話截圖、兩造對話錄音暨譯文、診斷證明書等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提出之兩造對話截圖、對話錄音暨譯文真正
並不爭執,然以前詞置辯,並提出診斷證明書、兩造對話截
圖在卷。參諸上開對話截圖及錄音譯文內容顯示,被告確有
對原告表示:「爛貨」、「整個家爛人一堆」、「我家不需
要垃圾和爛人」、「你們粘家會有報應」、「我會找一天打
給你爸把你爸罵醒」、「幹爛東西跟你爸一樣矯情」、「真
要把你塞蕊(台語:真想打你巴掌)」、「靠北、林娘、僅
價戴賽、我金匠卡你站蕊(台語:真想把你踹下去)、機掰、
戴賽」、「幹!把你塞蕊又怎樣(台語:我打你巴掌又怎樣)
、雞掰蕭查某(台語:瘋女人)幹能把夫妻搞成這樣子,你真
的也不簡單…滾啦。我看疫情之後就分居了,打完疫苗之後
沒怎樣就先分居了,分居之後再說了」、「咱們走著瞧!沒
關係阿!我們走著瞧!我沒在怕…就跟你講離婚代價最小,吼
你付出的代價不止這樣而已,下次出手,我不會有手下留情
」、「今日我如果9點來不及,我沒有把你打到死試試看(
台語」)、「幹!你一定要這樣子搞,幾掰勒幹你娘賽人靠
北今天忘了…幾掰」、「你當我瘋狗改天給你用打的(台語
)塞你娘幾掰…幹!我真的覺得你這種人真的超級不要臉!
幹你娘」、「我們在樓下我都想揍你阿」、「你真的有夠不
要臉的」、「我告訴你你會死得很慘,你信不信」、「了不
起,大不了同歸於盡,你真是不要臉」、「打那一次我發飆
,不是你在那邊做錯,不認錯…不要臉真的很不要臉,做錯
不認錯然後告訴我我不能把你罵的豬狗不如」、「你要在這
個家生活就要遵守我的規定」、「真的有夠賤…犯賤」等語
,足見被告屢於兩造婚姻期間未遂其意時,即以不堪之言詞
辱罵、貶抑、恫嚇原告,對原告並非尊重,長此以往,身為
配偶之原告因而心生畏懼、身心俱疲,不難想見,被告雖辯
稱其係因被告父母狀況失陷病症導致云云,然此並不影響被
告對原告有前揭言詞暴力之認定,且被告所陳被告父母之狀
況,並非原告行為所致,尚難執為被告對原告為言詞暴力之
合理化事由,是被告此部分所辯,尚難採憑,原告上開主張
,應堪認可採。
㈣本院審酌婚姻乃兩人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須夫妻
雙方互助、互愛、互信、互敬、相互包容、扶持,遇事則應
理性溝通、求取共識,始能協力完成 一段美滿之婚姻與家
庭生活。惟被告屢次對原告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已
足動搖兩造感情基礎,妨害兩造婚姻及家庭生活共同生活之
美滿,且使原告不堪而離家,兩造分居迄今已逾年餘,彼此
感情疏離、隔閡更深,堪認婚姻中夫妻、家庭相互扶持共生
之特質已不存在。原告於此情形下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而
被告雖不同意離婚,然之前即數次向原告表示欲與原告離婚
,嗣於本件所提被告陳述書,仍舊指稱原告之不是,未見被
告於兩造分居後,有何誠心向原告道歉獲得原告原諒或挽回
婚姻、修復關係之明確作為,難期待兩造間前開婚姻破綻得
以修復,況原告堅持與被告離婚,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足認
兩造間顯已無法互信、互愛、互諒、相互協力以共同保持婚
姻生活之圓滿與幸福,客觀上依兩造目前狀況,堪認已達於
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已
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就上開離婚事由觀之,難
認原告為唯一有責之之一方,準此,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
2項規定,以兩造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而請求離婚,
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而本
件原告請求離婚,既經本院審酌後認有理由而准予離婚,則
原告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離婚部分,
本院自無庸再予審認,附此敘明。
四、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經審酌後,或與本
件無涉,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 法律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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