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27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關於不服判准離婚部分,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酌定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含給付將來扶養費)部分,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
費1,0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500元(計算式:4,
500元+1,000元=5,500元)。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