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婚字第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薛凱仁諮商心理師為本件未成年子女吳○○ 、吳○○ 之程序監
理人。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
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
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
,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就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
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
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
監理人,亦有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查兩造就未成年子女吳○○ 、吳○○ 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部分,意見分歧,本院除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
障表意權及聽審請求權之外,為免除未成年子女對於父母之
忠誠困擾,確保子女最佳利益之詮釋能融入子女觀點,以妥
善安排子女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避免不當干擾,確有為未
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再經本院審酌薛凱仁為經
司法院造冊之程序監理人人選,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
元文化,處理家事事件知識及兒少工作知識與能力之實務工
作經驗,足認由其擔任上開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可充
分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復經該諮商心理師同意擔任上開
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爰依上開規定,選任薛凱仁諮商
心理師為未成年子女吳○○ 、吳○○ 於本院112年度婚字第5號
事件之程序監理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