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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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07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街00巷00號
代 理 人 鄭聿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變更為母姓「阮」。
二、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
月00日生)之母,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年8月17日經本
院以110年度婚字第206號判決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相對人於108年10月
離家後即音訊全無,且自未成年子女出生起至今係由聲請人
獨力照顧扶養,相對人均未曾探視亦未曾負擔扶養費用,相
對人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致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完全不認識。
綜上,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
第1、4款規定聲請將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為母姓「阮」等
語。
貳、相對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的判斷: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
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
、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
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
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又該項立法意旨係以姓氏屬於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
,除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及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
外,尚具家族制度之表徵功能,惟上開事由皆屬未能預測之
重大事件,為顧及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健全發展與自我認同,
法院經請求後,得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以
求更為周延保護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若父母之一方顯有
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亦宜由法院審酌姓氏變更之請
求。次按,法院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
同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民法第1083條之1亦有明文,故法
院決定是否准予變更子女姓氏時,應審酌子女之意願及其人
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等因素,予
以綜合判斷。
二、經查:
㈠兩造於婚姻存續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嗣於110年8月17日經
本院裁判決離婚,並酌定上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由聲請人任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本院11
0年度婚字第206號判決影本為證。又參以相對人於社工訪視
自承未成年子女皆係由聲請人照顧,相對人從未見過未成年
子女,故相對人也尊重聲請人處理未成年子女事宜之相關想
法,同意將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為母姓「阮」(見訪視報告
第3頁)。是揆諸上開證據,應認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確有
未盡給付扶養費及保護教養義務情事。
㈡據本院函請經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部分進行訪視,結果略以:「訪
視時,本會嘗試與未成年子女互動,但未成年子女轉身,不
看本會社工,亦未回答本會提問,故本會未與未成年子女進
行訪談。」、「相對人表示,108年其工廠燒毀,損失3千多
萬元,當天相對人剛好在越南處理工作,又加上相對人心情
不好,便乾脆留在越南一段時間,當時相對人亦遭通緝,後
相對人主動回台投案,回台後相對人沒有聯繫聲請人,亦無
收到離婚案件之開庭通知,後來收到離婚裁定後才知悉相關
事宜。而相對人有收到聲請人提出本案之相關公文,相對人
認為當初由於工廠的事宜,相對人無法兼顧家庭而感到虧欠
……」、「相對人表示,其認為聲請人應該會遇到更好的對象
,相對人不想再打擾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故未來應
不會與未成年子女會面。」此有該基金會112年12月12日財
龍監字第112120053號函暨訪視報告在卷可稽。
㈢綜合上開事證,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目前均由聲請人扶養照
顧,相對人自未成年子女出生起至今均未加關心聞問,顯有
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情事,而未成年子女保有其父姓氏,將
使聲請人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生活情形,與表徵家族網絡之
姓氏不相一致,使未成年子女產生身分認同之混淆,故為避
免因姓氏產生隔閡,滿足未成年子女之身心需求,進而形塑
其對於家庭之歸屬與對於自我之認同,藉以健全其人格發展
之重要利益,應認係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自有必要宣告變
更其姓氏為母姓。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
姓氏為母姓「阮」,於法尚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肆、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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