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小上字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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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15號
上 訴 人 王三元
被上訴人 蕭維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小字第8
7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528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承翰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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