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建鑫工業社即林建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坤樹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余坤樹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
壹佰叁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應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及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
1條第1項第3、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亦有明定。再按第三人異議之訴
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
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參照)。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
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3項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惟僅聲明不服,並未具體聲明其不服之範圍及理由,而
本件第一審訴訟中上訴人即原告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12,600元,則上訴人雖未為具體之上
訴聲明,然暫認其係就上開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故應以312,
600元為其上訴利益,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130元(另倘
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並非就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則
應自行就其具體補正之上訴聲明之利益範圍計算應繳之上訴
裁判費後,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法如數補繳;應繳上訴
費之計算式如附錄法條所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將依法駁
回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
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
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
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上訴之裁判費)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54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3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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