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上字第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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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李進德
訴訟代理人 王士豪律師
複代理人 石善允律師
張苡凡
被上訴人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亮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
月26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555號第一審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侵害犯罪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
訊,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所明定。又廣告物、
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
得報導或記載性騷擾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
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前段亦有明文。申言之,性
騷擾行為雖與性侵害犯罪行為有別,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參照),而現行性騷擾防治法規
定,亦未規範司法機關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資
辨別性騷擾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惟參諸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
第1項「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之立法目的,
暨同法第12條保護性騷擾事件被害人之隱私、避免其受二度
傷害之規範意旨(同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參照),司法機關受
理性騷擾案件,於製作裁判文書,應得依事件具體情節,斟
酌被害人之意願,於個案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
第2項關於對被害人身分予以保密之規定。經查,本件被上
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有該當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性
騷擾之侵權行為事實,雖非犯性侵害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稱
之性侵害犯罪,惟依前述為保護被害人之隱私、避免其受到
二度傷害之立法意旨,本判決應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2條第2項規定,不予揭露足以識別被上訴人身分之資訊
,故將被上訴人以代號甲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稱
之,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被上訴人為單車運動愛好者,於民國000年00月間透過所在單
車車隊活動結識上訴人,上訴人於車隊中經常指導他人相關
訓練及健護(運動按摩)技巧,故車友均以「教練」稱之,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示可協助被上訴人安排訓練課程並進行
健護指導,被上訴人不疑有他,為求改善運動表現並參加比
賽,遂接受上訴人之指導,並由其安排訓練課程,更在上訴
人要求下,每天傳送GARMIN手錶記錄之睡眠數據供其調整訓
練內容,兩造約定以比賽獎金之三成作為報酬。被上訴人開
始接受上訴人之訓練指導後,上訴人竟對被上訴人為後述性
騷擾行為:
⒈上訴人自109年11月14日21時57分許起至100年6月10日11時8
分許止,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2(
除編號10、16以外)「訊息/留言內容」欄所示之言語(下稱
系爭言語)訊息予被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言語性騷擾。
⒉並於110年1月21日21時許,兩造在公園(確切之公園地點詳
卷)進行健護即將結束時,上訴人竟利用被上訴人接受健護
而不及抗拒之際,逕自被上訴人後方雙手環抱並緊貼被上訴
人,且握住被上訴人之手掌揉按(下稱系爭第一次肢體行為
),同時於被上訴人耳邊喘息稱:「妳也太香了吧,妳怎麼
這麼香?」、「我都鼻塞戴口罩了,妳還是太香,不行我快
興奮了!」等語(即附表編號10之言語),對被上訴人為性
騷擾,被上訴人因事出突然,全身僵直不知如何反應而未及
抗拒,並因顧慮雙方師徒關係且為公共場合而隱忍未發。
⒊復於110年4月24日晚間9時許,兩造在被上訴人住處(地址詳
卷)1樓外之車庫進行訓練,當時被上訴人之母親本於1樓客
廳觀看電視(得自窗戶及門縫窺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健護情
況),上訴人謹守分寸,隨後被上訴人之母親上樓,上訴人
問:「妳媽沒在樓下看電視嗎?」被上訴人答稱:「沒有,
她上樓了。」上訴人立即假借進行右手臂三頭肌伸展運動之
名義,再次乘被上訴人不及抗拒,自後方環抱並緊貼被上訴
人進行三頭肌伸展(下稱系爭第二次肢體行為),更稱:「
妳好香,我快受不了了,我快興奮了,妳真的太香了,我要
忍不住了,我可以抱妳一下嗎?」等語(即附表編號16之言
語),無故緊貼被上訴人上身背部,並於被上訴人耳邊吐氣
,對被上訴人性騷擾,被上訴人當下反應不及且未敢掙脫,
本欲向上訴人反應另一側將由自己進行即可,惟上訴人隨即
稱健護結束。
㈡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系爭第一、二次肢體行為,對上訴人提出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罪嫌刑事告訴之刑事案件部分,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以110年度偵字
第25302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偵案),被上訴人不服聲
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下稱臺中高分檢)
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93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下稱系爭再議
案件,與系爭偵案合稱系爭刑事案件),惟縱檢察官認上訴
人未構成該條之犯罪,無礙於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系爭言語
及系爭第一、二次肢體行為,仍該當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第2款所規定性騷擾要件之認定。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系
爭言語及系爭第一、二次肢體行為之性騷擾,不法侵被上訴
人心理健康權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被上訴人精神上受有
相當之痛苦,常感焦慮、憂鬱、失眠,並因此罹患混合焦慮
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非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其
他失眠症等精神疾病,迄111年4月仍定期回診衛生福利部草
屯療養院進行心理治療,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精神慰撫金
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
二、上訴人答辯:
㈠就系爭言語部分,依兩造間Messenger通訊軟體對話可知,兩
造於8個月期間均保持聯絡,互動良好,被上訴人亦時常主
動傳訊息予上訴人分享日常生活,甚至曾將自己身體之照片
傳送予上訴人,且被上訴人面對上訴人開玩笑時,經常係以
「哈哈哈哈」、「還戴口罩(大笑表情符號)」、「哈哈哈
哈你可能只是太累了」、「哈哈哈哈你不是鼻塞嗎」、「敲
到碗破掉也不會有(大笑表情符號)」、「(大笑表情符號
)」、「教練我平胸沒什麼可以看不用期待哈哈哈」等語與
上訴人互動,堪認被上訴人自身亦認為上訴人傳送之訊息僅
為開玩笑,自難該當性騷擾。
㈡就系爭第一、二次肢體行為部分,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肢
體碰觸均為運動健護之必要動作,亦是應被上訴人要求而為
,且系爭刑事案件亦經檢察官認上訴人並無性騷擾防治法第
25條規定之情事而對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檢察
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駁回再議。況且,上訴人倘已對被上
訴人為系爭第一次肢體行為之性騷擾,被上訴人豈可能再次
要求上訴人進行健護,又將地點自公園變更為較隱密之住家
車庫,復未找人陪同在旁,顯悖於常情。再被上訴人於110
年4月27日還主動向上訴人傳送訊息「等等準備午睡XDD」等
語,言詞十分親暱,而未對上訴人110年4月24日之行為表達
任何不悅,與通常性騷擾之被害人因感受被冒犯,而對加害
人心生厭惡、避之唯恐不及之心態有間,自難僅以被上訴人
單一指述,逕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有性騷擾等語。
三、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20萬元本息,原審為上訴人
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6萬元及遲延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對
其不利部分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本院卷
第11頁)。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被上訴人就其敗
訴部分未上訴,非本院審理範圍)
四、本院協同兩造整理不爭執事項及及簡化爭點如下:(本院卷
第86至87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上訴人為單車運動愛好者,於000年00月間透過所在單車車
隊活動結識上訴人,上訴人於車隊中經常指導他人相關訓練
及健護(運動按摩)技巧,故車友均以「教練」稱之,上訴
人向被上訴人表示可協助被上訴人安排訓練課程並進行健護
指導,被上訴人為求改善運動表現並參加比賽,遂接受上訴
人之指導,並由上訴人安排訓練課程,更在上訴人要求下,
每天傳送GARMIN手錶記錄之睡眠數據供上訴人調整訓練內容
。兩造曾於Messenger通訊軟體提及以被上訴人比賽獎金之
三成作為報酬。
⒉上訴人自109 年11月14日21時57分許起至110 年6 月10日11
時8 分許止之該段期間,上訴人以Messenger 通訊軟體傳送
訊息予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2(除編號10、16以外)
「訊息/ 留言內容」欄所示之言語(下稱系爭言語)。
⒊110年1月21日21時許,兩造在公園(確切之公園地點詳卷)
內進行健護。
⒋110年4月24日21時許,兩造在被上訴人住處1樓外之車庫進行
訓練,當時被上訴人之母親本於1樓客廳觀看電視(得自窗
戶及門縫窺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健護情況),嗣被上訴人之
母親上樓,上訴人問:「妳媽沒在樓下看電視嗎?」被上訴
人答稱:「沒有,她上樓了。」上訴人指示被上訴人進行右
手臂三頭肌伸展運動,兩造有肢體接觸。
⒌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上開⒊、⒋健護時,有對被上訴人為肢
體及言語性騷擾,對上訴人提出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罪
嫌刑事告訴,經系爭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在案
。
㈡爭執事項:不爭執事項⒊、⒋健護時,上訴人是否對被上訴人
有被上訴人所指之肢體、言語?如附表及上述⒊、⒋健護時之
言語及肢體動作,是否屬性騷擾?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系爭第一、二次肢體行為,對上訴人提出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罪嫌刑事告訴之刑事案件部分,經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偵以系爭偵案為不起訴處分,被上訴人不服聲
請再議,經臺中高分檢處分駁回系爭再議案件等情,有前開
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在卷可參,並經本院
調閱系爭刑事案件案卷宗查閱無訛,先予敘明。
㈡被上訴人確有於110年1月21日21時許在公園內及於110年4月2
4日21時許在被上訴人住處1樓車庫內,按壓被上訴人肩膀三
頭肌,並為如附表編號10、16所示言語:
⒈被上訴人確有於110年1月21日21時許在公園內按壓被上訴人
肩膀三頭肌及為如附表編號10所示言語:
⑴110年1月21日21時許,兩造在公園(公園位置詳卷)內進行健
護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被上訴人固主張上訴人對其有系
爭第一次肢體行為,然遭被告否認,被上訴人又未能舉證證
明此等事實存在,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難採信。
⑵而上訴人於偵查中自承:當日有抓住被上訴人肩膀,幫其放
鬆三頭肌,並說其很香等語(偵卷第132頁),並參以上訴人
於翌(2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上訴人告以如附表編
號11之話語,其中提及「妳的女人香讓我 小鹿亂撞」、
「下次改進、」「下次帶N95 哈哈哈」等語(原審卷第39
頁),核與編號10所示言語相合,足見上訴人確有乘為被上
訴人健護而靠近被上訴人時,告以如附表編號10所示話語之
情事。是上訴人否認伊有如附表編號10所示話語,乃不可採
。
⒉被上訴人確有於10年4月24日21時許,在被上訴人住處1樓車
庫內,按壓被上訴人肩膀三頭肌,並為如附表編號16所示言
語:
⑴110年4月24日21時許,兩造在被上訴人住處1樓外之車庫進行
訓練,當時被上訴人之母親本於1樓客廳觀看電視(得自窗
戶及門縫窺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健護情況),嗣被上訴人之
母親上樓,上訴人問:「妳媽沒在樓下看電視嗎?」被上訴
人答稱:「沒有,她上樓了。」上訴人指示被上訴人進行右
手臂三頭肌伸展運動,兩造有肢體接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
執,被上訴人固主張上訴人對其有系爭第二次肢體行為,然
遭被告否認,辯稱:僅有揉捏被上訴人之三頭肌等語,被上
訴人又未能舉證證明此等事實存在,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主張
尚難採信。
⑵惟上訴人自認有揉捏被上訴人之三頭肌等語,且於偵查中稱
:伊係抓被上訴人肩膀幫其壓肩窩,可能太近造成誤會,伊
有說你好香等語(偵卷第132頁),核與如附表編號16所示言
語相合;佐以被上訴人伴侶乙女(即系爭刑事案件代號AB000
-H110247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時證稱:甲女在110
年4月25日在南投租屋處跟伊說他遭上訴人性騷擾,甲女看
起來很憔悴,一直哭,有失眠、焦慮狀況等語(偵卷第79頁)
,足見上訴人確有乘為被上訴人健護而靠近被上訴人時,告
以如附表編號16所示話語之情事。是上訴人否認伊有如附表
編號16所示話語,乃不可採。
㈢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身體權係指以
保持身體完全為內容之權利;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
規定,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
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
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
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者
;同法第25條第1項並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
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列為性騷擾
之行為態樣。是違反他人意願而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騷
擾行為,致他人產生被冒犯之感覺,自屬侵害他人之身體自
主權,而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之行
為。查:
⑴兩造為教練及學員之關係,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按摩、放鬆
肌肉以增強其運動上之表現,而上訴人竟乘為被上訴人按摩
、健護而身體靠近時,或2人以MESSENGER談論運動表現話題
時,以與運動、健護無關之如附表編號1、5、6、12、15、1
7、19伊對被上訴人外觀上女性特徵感到喜歡、如附表編號1
8所示想念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4、7、21、22所示要求或
暗示被上訴人在伊面前裸露身體私密處及如附表編號2、3、
4、8、9、10、13、16所示暗示伊與被上訴人發生親密行為
或性行為致被上訴人因而懷孕等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語告以
被上訴人,顯已損害被上訴人人格尊嚴,而被上訴人已於11
0年4月27日、同年6月10日分別以MESSENGER向上訴人稱:「
教練,坦白說我覺得在Garmin活動上面的話不合宜,雖然知
道你在開玩笑,但是還是要注意喔」、「教練講這種話不好
吧」、「我實在不喜歡耶……」等語(原審卷第43頁、第45頁)
明確表示其因此感到不適,參以乙女證稱被上訴人因上訴人
言語及行為感到失眠、焦慮已如前述,足見上訴人顯係以明
示或暗示之方式,對被上訴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
有關之行為,而損害被上訴人人格尊嚴,並造成被上訴人有
受冒犯之感覺甚明,依前揭說明,自屬性騷擾行為。從而,
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不法侵害其身體自主之人格法益,應依
前揭規定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⑵至上訴人辯稱:兩造互動良好,且上訴人為如附表所示言語
後,被上訴人仍主動發訊息給伊,上訴人顯無性騷擾之行為
云云,然查,如附表編號10、16所示言語係發生在上訴人會
被上訴人進行按摩、健護之過程中,而其餘如附表所示(即
除編號10、16以外)言語則係發生在兩造討論運動表現、肌
肉痠痛程度等與健護相關話題時所發生,有兩造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可證(原審卷35至45頁),而被上訴人為單車運
動愛好者,於000年00月間透過所在單車車隊活動結識上訴
人,上訴人於車隊中經常指導他人相關訓練及健護(運動按
摩)技巧,故車友均以「教練」稱之,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表
示可協助被上訴人安排訓練課程並進行健護指導,被上訴人
為求改善運動表現並參加比賽,遂接受上訴人之指導,並由
上訴人安排訓練課程,更在上訴人要求下,每天傳送GARMIN
手錶記錄之睡眠數據供上訴人調整訓練內容。兩造曾於Mess
enger通訊軟體提及以被上訴人比賽獎金之三成作為報酬等
節,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足見上訴人在車隊中之地位甚高,
而被上訴人因增強運動表現之需求,故請上訴人為其訓練並
進行健護,是被上訴人在需要上訴人專業指導及維護車隊團
隊和諧之情形下,就上訴人所為之性騷擾行為隱忍不發,難
謂有違常理,自不能因被上訴人尚與上訴人有聯繫,遽認上
訴人所為如附表之言語不構成性騷擾。
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以如附表所示言
語性騷擾等情已如前述,堪認被上訴人精神上應受有相當痛
苦。從而,其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非
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因上訴人故意行為造成被
上訴人受有前揭精神痛苦,參以被上訴人為碩士畢業,在學
校任職擔任教師,每月薪資約5萬餘元,名下並無不動產;
上訴人為碩士畢業,從事資訊工程師之工作,每月薪資約5
萬元,名下有汽車、不動產,業據兩造陳明在卷(原審卷第1
46頁、第154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
卷可稽(見原審卷證物袋),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上訴人以系爭言語性騷擾被上訴人之時間、頻率
及上訴人已表明不喜此等言語,而上訴人仍持續違反其意願
而為前揭言語性騷擾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之精神
慰撫金應以6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故原審就精
神慰撫金為相同之認定,即無不合。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
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被上訴人提起本
件訴訟,則上訴人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被上訴人就
本件利息部分,請求上訴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111
年6月24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見原審卷第67頁之
送達回證)翌日即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6萬元,及自11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
此部分不當,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侯驊殷
附表: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1 109年11月14日21時57分 就醬 睡……我可以再看幾次妳的照片再睡嗎本人美腿控 你的腿看起來好好吃啊說說而已 不要報警啦 2 109年11月17日14時36分 嚇死我 以為你幫我生了 才認識沒幾天☺️ 3 109年11月19日16時26分 吹不到吧 看來要去妳家示範睡覺了 附近應該沒警察吧 4 109年12月3日12時16分 我是想讓你長鬍子,然後被另一半拋棄,最後妳就是我的了,哇哈哈哈 等等!我說笑的!別報警 手機放下 5 109年12月4日10時20分 此時應該有比基尼泳裝照 6 109年12月4日10時31分 我再變一下癡漢身份:~~腿好美XD 7 109年12月5日19時12分 真想看看妳鼠蹊部的磨痕 是正經的 不要報警 8 110年1月7日11時56分 早餐吃了又吐嗎 我會負責的 9 110年1月11日9時34分 所以 我被妳傳染了嗚嗚嗚 太不值得了 沒親親就染到 哈哈哈哈 10 110年1月21日20時6分至21時42分 妳也太香了吧,妳怎麼這麼香?我都鼻塞戴口罩了,妳還是太香,不行我快興奮了! 11 110年1月22日10時37分 唉 昨天時間不夠 後面沒按很深 而且妳的女人香讓我 小鹿亂撞 沒找到手臂班機點,下次改進 下次帶N95 哈哈哈 12 110年1月31日21時37分 重點是 騎車提拉痠痛的地方有無拉深感 然而 屁屁好美喔 13 110年2月13日18時13分 剛起床 夢到妳耶 內容不方便說 笑嘻嘻 14 110年2月14日 披浴巾跑溫泉照呢?(敲碗) 15 110年2月16日9時29分 我比較擔心膝蓋內側 早上起床會痛嗎?還是按壓才痛?爬樓梯時呢? 小酒窩還是那麼可愛嗎? 我想妳真多 哈哈 16 110年4月24日19時48分至21時許 妳好香,我快受不了了,我快興奮了,妳真的太香了,我要忍不住了,我可以抱妳一下嗎? 17 110年4月26日至27日 〈GARMIN網站截圖〉 寶貝安穩睡 還有可愛的小酒窩 18 110年4月27日12時55分 那這邊可以說想妳─的肌肉嗎?哈哈哈哈 19 110年1月11日9時34分 我可以想妳一下下嗎?照片酒窩好可愛 20 110年5月15日14時20分 妳水腫也很可愛呢 出水…這好A 21 110年5月22日8時36分 重點遮住了!!!!Stay Home移開啦!!!!!XD (被上訴人回:教練 我平胸 沒什麼可以看 不用期待哈哈哈)男人要的不適大小啦 嘻嘻 22 110年6月10日11時8分 踩台穿車衣會很熱的,快脫掉
本件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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