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請求返還權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15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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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何阿英
法定代理人 劉麗宸
被 告 陳白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定之,此觀民事訴訟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
規定自明。又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
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認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之(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765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據原告民事補正狀
所載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
狀正本返還予原告,依起訴狀內容尚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
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
編號 標的(不動產) 1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2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3 坐落前開土地上同段10583建號建物 4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5 坐落前開土地上同段825建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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