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2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詹文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
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
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
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3年
度台抗字第804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區○○○段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除去
、騰空,將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合計994.68平方公尺返還原告
;㈡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7,9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12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51
元。揆諸前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
土地交易現值,暫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994.
68平方公尺計算,則為179萬424元(計算式:994.68平方公
尺×系爭土地民國112年度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800元/平方
公尺=179萬424元),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除自起訴日(
即112年12月4日)起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外
,餘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萬8,074元(計算式:7萬7,982元
+951元×3日/31日【自112年12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日止,
共3日】=7萬8,07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暫核定為186萬8,498元(計算式:179萬424元+7萬8,07
4元=186萬8,4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513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