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2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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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45號
抗 告 人 楊金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秀枝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1月19日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64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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