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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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頴駿
被 上訴人 詹淓盛
張阿富
陳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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