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Villa-M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喨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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