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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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上 訴 人 王紫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嘉元、李國鼎、鄭娟秀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
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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