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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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政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枝春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
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11
2年度訴字第1401號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7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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