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1號
原 告 張銘盛
林瑞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徐斌銓
訴訟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張秀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3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實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起訴時自行
繳納之裁判費有誤算,程序尚有不備,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