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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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趙芹華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明鈞因112年度訴字第1637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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