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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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62號
原 告 張瑞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台中港天龍宮
法定代理人 王智雄
訴訟代理人 陳誌泓律師(於民國112年12月4日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3月11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
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
定於113年2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臺中
市清水區市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
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
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被告則抗辯其係透過前管理人王木根
取得系爭土地原所有權人王海永之同意使用系爭土地作為基
地興建系爭建物,是尚有會同地政機關人員至現場履勘以確
認系爭建物實際占用系爭土地之位置、面積範圍,及傳訊王
木根作證以釐清系爭建物是否有使用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
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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