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817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匯紅國際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德興間
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8,0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