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1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1號
追加 被告
即 上訴人 鴻欽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庭
訴訟代理人 楊 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昱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
幣5,625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1,744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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