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28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佳伶
梁宇程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筱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一)
廢棄原判決;(二))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等語。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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