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3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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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 訴 人 許西彬
送達代收人 簡嘉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憲等2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
2399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1,450元(即本訴部分
為3,341,450元,反訴部分為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
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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