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福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聖路易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
應徵裁判費1萬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1萬02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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