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691號
原 告 林庭瑄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侑潔律師
被 告 任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5,808元,及其中新臺幣1,500,000元
自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8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621,936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65,8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新
臺幣(下同)1,500,000元(下稱系爭借款),因被告遲未
清償系爭借款,兩造遂於105年10月29日簽立還款計劃書,
約定被告應按如附表「票面金額」、「到期日」欄所示之日
期還款,被告並於同日開立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本票共2
7張交付原告收執以為擔保,上開本票票面金額、到期日即
為被告每期應償付之款項。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且借款已全
數到期,又關於利息請求部分,本件原告係於112年9月1日
起訴,故可向被告請求起訴前5年(即107年9月1日後)未給
付期前利息合計為365,80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
小數點不計)。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上
開本金及利息。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
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126條、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
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還款計劃書、本票共27
張等件為證,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另參酌被告期日通知係
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之,衡情應尚未向原告清償,是本院綜
合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合於規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
以宣告;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 號 本票號碼 票據到期日 票據金額 期前利息 計算式: 1 CH481385 105年12月31日 300,000元 75,000元 300,000元×5%×5年=75,000元 2 CH481390 106年1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50,000元×5%×5年=3,750元 3 CH481391 106年2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4 CH481392 106年3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5 CH481393 106年4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6 CH481394 106年5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7 CH481395 106年6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8 CH481396 106年7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9 CH481397 106年8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0 CH481398 106年9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1 CH481399 106年10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2 CH481400 106年11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3 WG0000000 106年12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4 CH560770 106年12月31日 320,000元 80,000元 320,000元×5%×5年=80,000元 15 WG0000000 107年1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50,000元×5%×5年=3,750元 16 WG0000000 107年2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7 WG0000000 107年3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8 WG0000000 107年4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19 WG0000000 107年5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20 WG0000000 107年6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21 WG0000000 107年7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22 CH560766 107年8月25日 150,000元 3,750元 23 CH560767 107年9月25日 150,000元 3,700.68元 150,000元×5%×(4年+341/365)=3,700.68元 24 CH560768 107年10月25日 150,000元 3,639.04元 150,000元×5%×(4年+311/365)=3,639.04元 25 CH560769 107年11月25日 150,000元 3,575.34元 150,000元×5%×(4年+280/365)=3,575.34元 26 CH560771 107年12月25日 150,000元 3,513.7元 150,000元×5%×(4年+250/365)=3,513.7元 27 CH560773 107年12月31日 520,000元 121,380.82元 150,000元×5%×(4年+244/365)=121,380.82元 合計 1,500,000元 365,808元(小數點以下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