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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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97號
原 告 陳怡伶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被 告 謝榮全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律師
複代理人 陳律安律師
被 告 謝美雪
訴訟代理人 蔡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784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1
0年度台抗字第128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為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同段72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
路○里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
權人,因謝榮全對伊有家暴行為,現伊已遷離戶籍地,以及
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等
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謝榮全自系爭房屋遷出,並將
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及請求被告謝美雪塗銷系爭抵押
權設定登記等語。惟謝榮全抗辯其係為避免遭訴外人賴玟如
對其強制執行,乃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方式,於民國112年4
月27日將系爭房地贈與原告(下稱系爭債權行為),及112年5
月22日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下稱系爭物
權行為)等語。經查,賴玟如為聲請人之前配偶,賴玟如以
聲請人與賴玟如於111年11月6日離婚時曾簽立雙方協議書之
契約關係,對本件兩造提起請求履行協議等訴訟,請求撤銷
系爭債權行為與系爭物權行為,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
784號履行協議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受理在案。則原告
得否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地,係以原告是否為系爭房屋
之所有權人為前提,是本件裁判確係以賴玟如在另案訴訟中
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本
院認為於另案訴訟終結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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