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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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33號
原 告 吳旺
吳清烟
吳清輝
吳清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被 告 蘇茂偉
蘇美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3年1月8日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宣
判。茲因被告所提之答辯狀內有指定送達代收人及陳明送達
地址,然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通知書本院僅對被告住所送
達,未向該送達代收人為送達,則是否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容有疑問,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本院認
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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