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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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20號
原 告 田李文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明亮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即
梁嘉雄、羅卓成、林特明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宗貴
訴訟代理人 邱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B1部分、
面積7.63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賴明亮
及所有共有人。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B2部分、
面積59.39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田李
文丰及所有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求為判決命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72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
,將所占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土地所有共有人(見本院卷第
11、88頁);後於民國112年11月8日具狀追加田李文丰為原
告,及主張增加拆屋還地之地號包括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721地號土地,見本院卷第150頁);且於
113年1月25日當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系爭722地號土
地如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1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下稱附圖)所示B1部分、面積7.63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
並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賴明亮及所有共有人。㈡被告
應將系爭721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B2部分、面積59.39平方公
尺之建物拆除,並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予原告田李文丰及所
有共有人。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見本院卷第181、22
6頁),被告均不為爭執(見本院卷第226頁),核與民事訴
訟法第255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原起訴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
處(即梁嘉雄、羅卓成遺產管理人)、被告林特明應將系爭7
2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將所占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土地
所有共有人,然林特明已於74年1月30日過世,且無人繼承
,故原告為此乃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於
112年7月10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980號民事裁定,指定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林特明
之遺產管理人,此有該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5
、116頁),並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
務處以被告林特明遺產管理人身分到庭應訴,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即為梁嘉雄、羅卓成、林特明之遺產管理人甚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原告賴明亮為系爭72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原告田李文丰為
系爭72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被告以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如附圖所示B1、B2部分,下稱系爭建物)無權占用系爭72
2、721地號土地,是原告賴明亮、田李文丰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及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並將占用
系爭722地號土地之部分返還予原告賴明亮及所有共有人、
將占用系爭721地號土地之部分,返還予原告田李文丰及所
有共有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陳稱:伊認諾原告等之請求等語(見本
院卷第226頁)。
三、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
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
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
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賴明亮、田李文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
821條規定,訴請被告拆除系爭建物、返還系爭建物所占如
附圖所示編號B1、B2部分之土地,既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
認諾(見本院卷第226頁),揆之上揭規定,自應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
四、從而,原告賴明亮、田李文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建物拆除,並各返還系爭建物
所占如附圖所示編號B1、B2部分之土地予原告賴明亮及所有
共有人、原告田李文丰及所有共有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據上論結,原告賴明亮、田李文丰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圖:
(即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1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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