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64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鷗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秦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逸捷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15萬6,528元(即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之7房屋起訴時
之交易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5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
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
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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