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塗銷土地預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進智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李珠
徐李葉
郭金蓮
李蕙君
李雪鳳
李明濃
李明杰
李碧芳
李碧娟
李明樺
李晏溢
李晏維
李金梅
李香
李榮財
李榮洲
李沅臻
李宛靜
周美春
李明鴻
謝舜欽
李基文
郭明香
李原榮
李憶婷
李新義
李新福
李莉絜
李文雄
李玉惠
吳世基(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
吳世鵬(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
吳世賢(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英(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滿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
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6萬3344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萬1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揭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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