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2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字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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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和 解 筆 錄
原 告 余慧芬
被 告 彭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金字第29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2月22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林秉暉
書記官 黃舜民
通 譯 何冠萩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余慧芬 到
被 告 彭家華 到
和解成立內容:
壹、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萬貳千貳佰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113年3月20起,每月20日前各給付叄仟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給付方式:由被告匯入原告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號,戶名:余慧芬)之
帳戶內。
貳、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原 告 余慧芬
被 告 彭家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被告未依和解成立之內容履行,原告得提出本和解程序筆錄為
執行名義,逕向法院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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