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字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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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96號
原 告 呂巧雯
被 告 徐海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
詎被告送達回證迄今未歸,如僅為此再開辯論又似無必要,
足認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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