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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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陳桂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哲宇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又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3號裁定
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另因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未附具繕本,應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補提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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