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事聲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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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4號
異 議 人 蒲建宇
相 對 人 壹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偉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不服本院
司法事務官民國112年11月22日所為112年度司他字第362號民事
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他字第362號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下稱原裁定)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送
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司他字卷第15頁),異
議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即同年12月1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
議,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110年3月12日不當解雇異議人,
要求異議人立即離職,在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21號(下稱
本案判決)開庭時,任意改變解雇理由,違反解雇最後手段
性原則。又原裁定依據本案判決核定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
)55,450元,扣除異議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8,483元後,應
再繳納36,967元之訴訟費用,但異議人遭相對人惡意資遣,
現仍失業,還要負擔高額裁判費用,且其為中高齡勞工,2
度就業實屬不易,相對人也應共同負擔裁判費用等語,請求
廢棄原裁定。
三、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
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
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規定,僅係暫緩而非免除當事人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於訴訟
終結確定後,第一審法院仍應以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
限,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並依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負
擔之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裁判費。又按確
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所
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如何負擔,或其負擔
之比例如何,均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
不得於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法院以裁
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僅在審究並確定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及其金額,至原確定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妥適,究屬
實體事項之爭執,非本件裁定程序所得審究,且應受確定裁
判所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內容之拘束,即使當事人之一方
就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類此程序,於原確定裁判經廢棄
或變更確定前,該確定裁判之效力尚不受影響。
四、經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恢復雇傭關係等事件,經本院
於本案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異議人)
負擔。」確定在案,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00,00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450元,異議人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36,967元等情,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案判決卷宗查明無訛。是原裁定確定異議人應
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為36,967元,並加計自原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無違誤。
異議人稱相對人未敘明異議人有何違反勞動契約之具體事由
,就直接解雇異議人,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等情,核屬
針對本案訴訟之實體事項為爭執;又訴訟之訴訟費用由何人
負擔、負擔比例等節,亦經本案判決確定,依前開說明,均
非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本院司
法事務官依相對人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核無違誤
,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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