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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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安
相 對 人 林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07號假扣押裁定
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
110年度全字第107號裁定在案,現因相對人之本案請求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經本院以11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判決駁回,及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270號判決駁回
上訴,嗣因相對人未再提起上訴而確定,聲請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
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抗字第76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履行契約等事
件,就金錢請求部分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6日以1
10年度全字第107號裁定准許在案,而本院嗣於111年9月16
日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相對人提起上訴並
為一部訴之變更追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6月21
日以111年度重上字第270號判決駁回上訴及變更之訴,僅准
許相對人所追加「確認兩造間就臺中市政府府授地劃一字第
1080030355號函公告之『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區○○○○
地號圖』編號C所示土地,於102年9月20日所簽訂合約書之契
約關係存在」之訴,兩造均未再上訴而確定,此據本院調取
前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相對人之金錢上請求均經駁回確
定,足認相對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
之實體判決確認其不存在,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
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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