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王麗瑗 住臺中○○00000○○○
再審被告 青春少年家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
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於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之,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505條、第502條第1項亦分
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上訴時,應依其主張之訴
訟標的價額之全部預納裁判費,尚不能因其曾繳納部分裁判
費,即認該部分之起訴或上訴為合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
字第617號、112年度台抗字第2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4
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
於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7,605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訴,該項裁定
已於113年1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53頁)。又再審原告對本院上開命補繳裁判費之
裁定聲明異議,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5日裁定駁回異議確定
,再審原告僅於113年1月25日繳納部分裁判費1000元(見本
院卷第89頁),逾期迄未補繳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
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