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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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馬慕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
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扣除再審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400元外,再審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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