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宗龍
相 對 人 岳德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就給付薪資等事件(112年度勞訴字第236號),聲
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60,00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就相對人所
有財產於新臺幣6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600,000元後,得免為或
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受僱於
相對人,相對人未為聲請人提撥勞工退休金,亦未給付聲請
人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等,現官司正進行中,但近聞任職
於公司職員稱公司以積欠薪資、廠商款項已久,且以私人帳
戶挪用公司向客戶收得之款項,資金去向不明,無用於償還
廠商款項,有故意拖欠廠商款項,任意挪用公司資產之舉,
且公司負責人已經將原用於聯繫客戶及廠商之通訊軟體(LI
NE)帳戶移除,讓他人無法與之取得聯繫,有刻意躲避之嫌
疑;此外,公司亦積欠員工薪資許久,目前已無任何員工,
隨時有惡意倒之虞。基上理由,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
執行之虞。聲請人提出與廠商及公司員工對談紀錄以釋明上
述事實,如有釋明不足,願供擔保,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規定,請准予定在相對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及第
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亦有明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第1 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
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
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
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倘債務
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
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
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
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
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46號、99年度臺抗字第175號裁定參
照)。又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
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
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
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
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
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之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臺抗字
第386號裁定參照)。另按「勞工就請求給付工資、職業災
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
項及第3項之賠償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第2項、第3項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
價額之十分之一。」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受僱於相對人,於111年10月15日任職相
對人擔任設計師,兩造因有勞資爭議糾紛,於112年7月7日
在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之爭議調解時,因未有共識而調解不
成立乙節,業經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之爭議調解
調解紀錄等為證,聲請人就其主張之請求原因已有相當之釋
明。又聲請人提出其與公司員工、廠商間之LINE軟體對話,
該對話內容已提及相對人積欠廠商款項未準時支付等語,是
依聲請人所述上情,已足使本院形成聲請人如不聲請保全相
對人名下之財產,將來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
概然心證。聲請人復已釋明願供擔保已代釋明之不足,其聲
請假扣押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47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26條、
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
聲請執行。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