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1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范橙佑
相 對 人 陳啓揚即傑瑞克運動休閒事業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2年12月20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
:3431H1120)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0,660元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工資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0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勞
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聲請人
新臺幣(下同)30,660元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
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112年12
月2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30,660元,相
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
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31H1120)、
存摺內頁影本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
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
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